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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 行销企划部
电话:(02) 2704-1758
传真:(02) 2704-037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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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SA Service Dept.
ADD:5138 Parkfield Ave.
San Jose, CA95129
Tel:408-203456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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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三五八条: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、破解使用计算机之保护措施或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,入侵他人之计算机或其相关设备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第三五九条:无故取得、删除或变更他人计算机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,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第三六○条:无故以计算机程序或其它电磁方式干扰他人计算机或其相关设备,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第三六一条:对于公务机关之计算机或其相关设备犯前三条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第三六二条:制作专供犯本章之罪之计算机程序,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,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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